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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365bet网址关于下发《林芝市砂石粘土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1-19 | 作者: 地质环境矿产科 | 来源: 本站原创 | 【 】【打印】【关闭
 
    

林国土资发〔2015129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林芝市砂石粘土矿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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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25

附件:

林芝市砂石粘土矿管理暂行办法

20151225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林芝市砂石粘土矿资源(以下称砂石资源)的开采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保障砂石资源依法、有序、规范开采和加工经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林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砂石资源。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县(区)砂石矿采矿权经县(区)审查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府审批。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年检以及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等管理事项,均由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统一规划各县(区)砂石资源,报上级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告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采矿权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乡(镇)、县(区)级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

    (五)勘查报告;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意见;

    (九)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纳证明;

    十)在河道内采砂石资源的需要提交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采挖砂石资源矿权时,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向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提交采挖砂石资源的申请报告、开采利用方案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等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根据储量具体确定。采矿权人需扩大采矿范围、改变采矿矿种、更换采矿权人和延续采矿权等,须依法申请变更、延续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办理砂石资源采矿的收费项目与标准。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

    砂石资源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2%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核定的开采范围、年开采量估算其年销售总额后,进行相应征收。若实际销售矿产品应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明显高于已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按实际销售额补足应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是采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其实质是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授予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是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不足0.5平方公里的,按500元征收。

    (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责任保证金。

金额应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核定,必须在办证时一次性全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专项用于该采矿权人采矿所造成的地质环境及植被被破坏的治理和恢复,保证金专户管理。

    (四)临时用地费。

    砂石堆料点、临时工棚等建筑物及构筑物临时用地费每年的收费标准为该地块同类用地每亩年产值进行征收。

    第九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各砂石资源矿场的安全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治理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整改。采矿权人逾期不整改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 砂石资源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砂石资源,保护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开采区生产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十一条 砂石资源开发与保护纳入目标考核,对在管理、保护和开发砂石资源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开采砂石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恢复原貌、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5万元以下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如数依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费,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费的,处应缴款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缴费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四)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六)因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四条 严禁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采挖砂石资源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徇私舞弊。对违纪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英国365bet网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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